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25-06-16    浏览次数:14

6月11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充(换)电统一大市场,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或其他模式垄断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文件还指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备案管理制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无需办理备案手续,自行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

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需按程序实行项目备案。其中单个场站规模5兆瓦(含)以上,按程序报省能源局进行备案;单个场站规模2兆瓦(含)至5兆瓦,按程序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单个场站规模2兆瓦以下,报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线性公用、农村点状分散式公用的充(换)电项目可由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供电公司打捆向省能源局备案。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用地批准相关材料。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承诺由省能源局向社会公示;只在相关市(州)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承诺由当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目录,每年动态更新。

此外,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通过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形式,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参与需求响应、虚拟电厂、聚合交易等应用,为新型电力系统高效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依托省级平台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换)电设施做好下线工作;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按季度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省能源局。

对应备案而未备案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强制检定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出具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移交辖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对已经依法取得备案项目,负责备案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备案。

 全文如下:

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电动贵州”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至7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省能源局电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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