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印发中牟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18    浏览次数:6

近日,河南郑州市中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牟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

文件明确,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适用于中牟新区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文件规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专用设施、公用设施、超充设施的规划布局(包括建设规模、点位分布及建设时序),明确各类场景建设原则和标准,指导项目落地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具体如下:

河南中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牟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牟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牟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2日        

中牟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牟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5﹞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专为个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环卫、通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场所建设的,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面向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开放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牟新区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住建局牵头统筹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负责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配合财政局落实奖补资金拨付;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省级、市级和各运营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互联互通。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建设和安全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和规划编制,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和验收。

(二)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编制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等政策文件。

(三)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国省干道公路和交通主干道沿线及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高速公路沿线及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公交、客运物流等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四)城管局牵头负责全区超充站的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环卫、加气站、加氢站等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五)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核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充电基础设施计量强制检定和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价格监管工作,对经营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相关支持政策文件,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

(七)财政局牵头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相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

(八)机关事务中心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九)文广旅体局牵头负责旅游景区、文旅场馆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十)国资中心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国有企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十一)工信商务局牵头负责协调加油站等管理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十二)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协调推动乡镇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教育局牵头负责学校等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卫健委牵头负责医院等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公安局牵头负责派出所、警务等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七)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加强充电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八)相关电力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配合做好充电桩并网接入及充电站电量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负责监督和指导充电基础设施的业主、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未委托物业的小区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组织编制新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与电力、交通、停车、新能源汽车发展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专用设施、公用设施、超充设施的规划布局(包括建设规模、点位分布及建设时序),明确各类场景建设原则和标准,指导项目落地实施;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一)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郑州市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攻坚实施方案(2025)》的有关要求,对全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应按照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容量应纳入居民变压器管理,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应按照规划同步配建充电车位,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对按照充电设施加装的供电需求、消防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区既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摸排,推进既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二)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共机构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物流、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应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工业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三)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40%,并应同步配建不低于25%的充电车位,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国道沿线及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台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全区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四)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快慢结合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结合乡村振兴、新能源汽车下乡、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积极引导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公路交通枢纽及公共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合理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第九条  有序推进中心城区超充设施全覆盖,鼓励新建公共场站具备超充能力,对现有充电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成为超充站,满足多样化的快速充电需求。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本区内所有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通过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向住建局申请备案,新增用地和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交用地批准的相关材料。未备案的项目,相关电力企业不得开展用电报装工作。

(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电网公司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由电网公司和转供电企业按月汇总报送,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报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报相关乡镇、街道。

(三)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由充电运营企业申请备案,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向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备案,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向各乡镇、街道申请备案。未备案的项目,相关电力企业不得供电。

(四)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纳入主体工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所有权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造成项目备案信息变化时,应通过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送电设计资质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省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202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2015)等相关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应由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电力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作业资质,施工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准。

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可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应由具备机电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单位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开展监理工作,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符合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电报装,需到相关电力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电力企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供电服务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运使用前,依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现场检验技术规范》(NB/T10901-2021)等国家、省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后,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住建局备案,备案完成后相关供电企业方可供电。

新建小区配建的自用充电设施竣工后,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将其纳入房屋整体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范畴。

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可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供电。

物业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是市、区各职能部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政策查询、行业报告、信息采集、安全预警和科普宣传等功能。所有对外经营的专用、公用等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应及时接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建设运营企业需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更新、养护及侵权责任。所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充电设施技术要求,确保产品合规可靠。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自建或接入第三方),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安全监测,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并保证建设及运营数据完整、真实;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管理系统应当具备视频监控、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三)在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拥有专业运行维护人员,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训、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并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留档备查。

(四)定期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巡检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五)定期开展场站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火灾、电池破损燃烧爆炸等应急演练,并在场站现场公示处置流程、责任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投资建设主体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有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共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实行运营前需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计量强制检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运营企业为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业主和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原备案部门和平台变更相应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政策文件申请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管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如发现有以下行为,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相关供电企业不得继续供电:

(一)套取省级奖补资金行为。

(二)运营时间不满5年。

(三)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相关失信信息录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依托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设施做好下线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管辖内充电基础设施拆表销户数据按季度统计汇总报送至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电基础设施,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运营企业拒不执行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充电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

(二)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已建成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并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一年期内逐步接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规范运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出台实施新的管理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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